<看新聞學法律>
本文法官提到:
"關於丈夫聲請法院對離家太太太核發支付命令,並代收支付命令,此類案例丈夫既為支付命令聲請人,與太太有利害關係,自不得代為收受送達,該送達應不合法,支付命令應不生效力,太太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,故亦非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之理由。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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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合併參看生活與法律5/15貼文
這篇新聞可供朋友參考,但針對第四點,我有不同的看法。因為這篇引起家事案件女性當事人恐慌了,所以我想還是特別po文說明澄清:
這篇文第四點提到:
"四、太太離家不必找,支付命令要她錢
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,憤而帶小孩回娘家。由於D女士尚未遷出戶籍,這位先生謊報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。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,這位先生再代為收受送達,隱瞞不讓D女士知道,拖過20日法定異議期間,即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D女士名下房產。目前法律上,D女士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。"
但我認為:
1.依民事訴訟法規定,支付命令須經合法送達才能生效。
依前開第四點所說的狀況,因遭到家暴離家的老婆, 與老公分居,那麼依法不能代為收受老婆的信件。
因依同法第137條規定,送達於住居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,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。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,不適用前項之規定。
2.所謂同居人,依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3722號判例,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一項所謂同居人,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在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。所以不是戶籍地相同,就是同居人,就可以代收法院文件。所以老公跟本不可以代收因家暴分居的老婆的法院文件。
3.如果法院誤以為合法送達,並且核發確定證明書者,可以要求撤銷確定證明書,一經撤銷確定證明書,就可立即陳報執行處,法院可以據此撤銷強制執行程序。並不是如新聞所提無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。
參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:
發支付命令後,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,其命令失其效力。
前項情形,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,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,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,法院應通知債權人。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,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,已經起訴;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,亦同。